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868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天商初字第1083号 |
案号 | (2018)苏0402执恢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9-01-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200000元、利息48043.16元(暂计算至2013年6月20日)以及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3321元。 三、蒋建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蒋建东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常州市武进宝马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房屋权证号为0600134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2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就常州市武进宝马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大路村(地号为207009001)号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常州市武进宝马机械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140元,由常州市旺月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蒋建东、常州市武进宝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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