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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海鹰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1****124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民终3441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3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9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17616661】。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96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限被告东莞市大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厚街荣盛家具经营部赔偿590525.2元;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96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东莞市海鹰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厚街荣盛家具经营部赔偿236210.08元;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96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东莞市八达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厚街荣盛家具经营部赔偿177157.5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0602元,由原告承担7302元,被告东莞市大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东莞市海鹰家具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东莞市八达家具有限公司承担2100元,东莞市厚街镇双岗股份经济联合社承担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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