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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天玖王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0421MA****2K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4223民初424号
    案号 (2019)新4223执10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4-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天玖王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湾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息3 492 83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49 283元。 二、被告新疆天玖王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湾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借款本息3 492 833元占用期间的利息(月利率5‰)。 三、被告新疆天玖王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湾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全担保费及保全费13 550元。 四、驳回原告沙湾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殿荣、冯韬、新疆汇金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沙湾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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