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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昊威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5MA****DT2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7892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卓越冠宏智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建设支行借款本金4 800 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2 62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以480 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昊威机器人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昊威机器人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卓越冠宏智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 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卓越冠宏智能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昊威机器人有限公司、山东东鼎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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