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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晋综示工商罚字[2018]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10
    决定机关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武峥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