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晋综示工商罚字[2018]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0 |
决定机关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武峥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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