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药材采购供应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0217****9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802民初4333号 |
案号 | (2021)豫0802执4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市药材采购供应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元华返还垫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共计100439.48元; 三、驳回原告马元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焦作市药材采购供应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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