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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市管湖市监罚处〔202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生产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讨论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合并处罚如下:1、给予当事人警告;2、没收一瓶“家乐”牌辣鲜露(已经开封使用)、“友加”牌花椒油1瓶,“立宝”牌鲜花椒油2瓶,“三井”牌耗油1瓶,“四季宝”牌花生酱1瓶,“申家杭”牌调味甜酱2瓶;3、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56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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