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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有色金源粉冶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8105****423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民初214号
    案号 (2022)川06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2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32,020,471.97元,违约金3269933.62元。双方同意,自2021年12月18日起,被告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本案民事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账户解除冻结当日内,由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向原告支付款项700000元用于支付货款本金。被告未按本条约定按时或足额支付款项的,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不持异议。三、扣除被告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的款项,对于余下货款本金31320471.97元,被告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320471.97元,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500万元,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被告未按本条约定按时或足额支付任何一个月货款的,原告有权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不持异议。四、按照本协议第一条计算的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于2022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28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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