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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处字[2017]1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工商处字[2017]162号当事人:广州启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1001房法定代表人:李朱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8日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7年10月16日,本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10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初步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设网站启德考培广州分校网页(域名:http://www.eickaopei.com/gz)的“广州高分学员”栏目,存在使用学生等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高中出国培训业务。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10月16日,当事人为了吸引学生报名,拓展培训业务,在其公司网站(域名:http://www.eickaopei.com/gz)网页中部“广州高分学员”栏目下设置了“雅思学员”、“托福学员”、“SAT学员”和“ACT学员”四个分栏,每个分栏下各有四个接受过当事人培训的学生的名义和形象。其中,“雅思学员”分栏下有郑同学、翟同学、叶同学、杨同学的名义和形象;“托福学员”分栏下有陈同学、夏同学、梁同学、林同学的名义和形象;“SAT学员”分栏下有施同学、许同学、严同学、左同学的名义和形象;“ACT学员”分栏下有赵同学、俞同学、张同学、吴同学的名义和形象。上述学生形象照片下部通过表述学生考试成绩等内容,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培训效果的证明以及对培训业务的推荐。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朱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兼行政主管周雁屏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行政经理廖莉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媒体主管丘欣欣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工作证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兼行政主管周雁屏、行政经理廖莉、媒体主管丘欣欣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涉案网页截图等证明了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上利用所培训学生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自设网站上“广州高分学员”栏目用以证明培训效果和推荐培训业务的学员授权书以及学员上课记录,证明了上述学生属于当事人的受益者。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对其在公司网站上利用学生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作了供述,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较好地配合了调查工作。2017年12月12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没有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了吸引学生报名,在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已参加培训学生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培训广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是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广告,该网站的设计与维护都是由当事人内部员工完成的,不存在委托其他主体或个人的情况,故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8
    决定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