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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廊坊市正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25MA****GU6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025民初169号
    案号 (2021)冀1025执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正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和时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22560元,并支付原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货款322560元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225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38元,由被告廊坊市正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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