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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赫柏健身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38X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9295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2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7-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刘佳佳与被告赫柏健身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签订的《入会申请表》及《赫柏健身体能训练课程协议》;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赫柏健身管理(广州)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佳佳会员费及私教费预付款共6545.08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6545.0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刘佳佳已预交),由被告赫柏健身管理(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佳佳迳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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