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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3721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53839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7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东英2017年12月电话费以及交通费补贴500元;   二、被告上海南浦食品公司浦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东英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206.90元;   三、驳回原告陆东英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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