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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8]第018-0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2
    决定机关 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