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税二稽罚[2020]33 |
违法行为类型 | 桐乡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你单位收受桐乡市佳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发票代码3300171130,发票号码24072935-24072950,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住宿费,开票日期2017年12月11日,金额合计148568.86元,税额合计8914.14元,价税合计157483.00元。经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得知,上述发票所涉业务实际为你单位购买桐乡市佳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预付VIP卡,并未实际入住消费。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12月27日被认证,同时你单位于2018年1月11日进行申报抵扣,税款所属期2017年12月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支付酒店预付VIP卡金额时不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你单位于2019年12月9日在进行所属期2019年11月份增值税申报时将上述发票所涉进项税额8914.14元作转出处理,抵减了留抵税额。你单位将上述发票所涉业务错误通过“销售费用—差旅费”科目核算,于2018年5月15日调整为业务招待费,并按照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7483.00元的60%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税前扣除且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3622.45元。你单位由于收受不合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按所偷税款23622.45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4173.47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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