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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0009****07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81民初4393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2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93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2930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新疆利安消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宁夏领鲜普诺斯物流有限公司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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