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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05****60X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4967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7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中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20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部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8元,减半收取8744元,由天津天钢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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