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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乐善孝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3MA****KT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11民初1166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10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各方一致确认,截止2020年5月22日,被告江西乐善孝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承建“水月古寺项目”工程尚欠原告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4832.4元、违约金130449.73元、律师费40000元、保函费及诉讼费8947元,现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65282.13元、律师费20000元,前述被告同意于202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按以下方式履行付款义务: 1、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混凝土货款434832.4元(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江西省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150220650930012000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省府大院支行); 2、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及诉讼费用,共计94114.6元(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账号:731906100010802,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圭塘支行); 二、如被告江西乐善孝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则除需支付上述第一款款项共计528947元外,还需额外向原告给付其已放弃的违约金65282.13元和律师费20000元,原告另有权要求前述被告以欠付混凝土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 三、原告放弃对被告南昌亿鑫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各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9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20元,共计8447元,由被告江西乐善孝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该款项已包含在本协议第一款8947元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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