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旭东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日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9263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00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3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19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9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1507069.8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分两笔计算:1、以2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算;以8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原告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陈嘉杰、曾泳仪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翡翠湾9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251455)的房地产在最高额384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佛山市旭东物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84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陈日强、黄慕华在最高额384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陈嘉杰、曾泳仪在最高额384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9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435元,由六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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