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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31****930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91民初582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涉案租赁物退回。双方共同确认将涉案租赁物以评估价相应冲抵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欠付融资租赁租金,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处置涉案租赁物。-2-二、截止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租金5291376元、逾期利息133771元,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减免逾期利息133771元,扣除租赁物残值1610000元后,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融资租赁租金3681376元。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5月起至2020年12月止分8期,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60172元,上述款项均打入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账号:110602140921009211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金用于冲抵最后一期应还款项,另行办理冲帐手续。三、被告单忠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两被告任一期未按上述还款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全部欠款总额3815147元扣除已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8660元,由被告佛山中衍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随第一笔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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