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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10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11637号
    案号 (2020)沪0114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4-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金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瑞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87.22元;   二、被告上海金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瑞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35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金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金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王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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