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68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2民初311号、(2019)粤19民终9510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32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6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7603267】。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双方协议》于2017年8月31日终止。二、限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916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保证金2916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剩余保证金之日止);三、限被告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对第三人王东旭的涉案债权;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978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全部由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95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裁判主文:一、双方同意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人民币291600元(大写:贰拾玖万壹仟陆佰元正),具体分期方式为第一期2019年12月31日支付人民币20000元,第二期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271600元,一共二期。上述款项的收款账户信息:开户名为东莞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广东华兴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06880100006178。二、如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款项则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197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确认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保证金中扣除408400元,抵扣王东旭的借款。同意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王东旭408400元的债权。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条件协助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有限公司取得对王东旭的债权。四、关于诉讼费,由各预交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74元、诉前保全费1978元,均由东莞市展达贷款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二审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为2837元,由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对深圳市先辉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多交的2837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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