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7^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22号被处罚人: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显文;职务:总经理;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586号。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15日,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窄塘水库除险扩容工程《施工合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超出施工红线范围进行施工,擅自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里兆村“坟张坞”山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5195公顷,林种为防护林,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79075元。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张桂兴的陈述贰份、《施工合同》壹份、《施工平面图》壹份:(1)证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是廿三里街道窄塘水库险扩容工程承包人之事实;(2)证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窄塘水库险扩容工程建设之事实;(3)证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超出工程施工范围占用林地之事实。2.证人证言壹份:(1)证明窄塘水库险扩容工程是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之事实;(2)证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超出工程施工范围占用林地之事实。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各壹份、现场照片肆幅,证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山林现状等事实。4.《司法鉴定意见书》壹份,证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5195公顷,林种为防护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79075元之事实。5.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贰份,证明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占用的地方属于林地之事实。6.张桂兴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壹份,《授权委托书》壹份,证明张桂兴是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的身份情况。2021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9 |
决定机关 |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 | 罗显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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