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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自然资规罚[2021]第200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浙江德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坐落在下渚湖街道宝塔山村、康乾街道秋山村附近地段833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景观设施及硬化地面,建筑占地面积124平方米(建筑面积124平方米),硬化面积8208平方米,目前用于上渚山奇幻谷项目的配套设施。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7987平方米,符合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4年完善版345平方米。原地类面积为林地1928平方米,园地541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5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3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下渚湖街道宝塔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6404平方米集体土地;2.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康乾街道秋山村退还违法占用的1928平方米集体土地;3.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798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恢复场地平整);没收在违法占用的3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4.罚款。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拾陆万陆仟陆佰肆拾元整(¥:16664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6
    决定机关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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