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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市驼梁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180****74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31民初2941号
    案号 (2020)冀0131执1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市驼梁宾馆给付原告闫忠平货款110701.6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驼梁宾馆负担,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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