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市驼梁宾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3180****74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31民初2941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17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石家庄市驼梁宾馆给付原告闫忠平货款110701.6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计1257元,由被告石家庄市驼梁宾馆负担,判决生效五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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