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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8369****84X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20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1617116】。一、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木深偿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借款合同成立时(2014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14年1月6日起至偿付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卢木深偿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廖中强对被告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和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卢木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木深负担3320元,被告廖中强、广州市盛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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