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崇环罚〔2018〕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2018年6月3日,崇仁县福旺畜牧有限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合格。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18年6月3日,崇仁县福旺畜牧有限公司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旺畜牧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3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51120450902640011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3
    决定机关 崇仁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周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