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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环罚〔2017〕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2017年5月7日,崇仁县福旺畜牧有限公司直接排放水污染物。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17年5月7日,崇仁县崇仁县福旺畜牧有限公直排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旺畜牧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罚款4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511204509026400118),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或者抚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7
    决定机关 崇仁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周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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