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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DEDTT-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2民初415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12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恒于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方恒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9月8日期间工资140 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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