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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DEDTT-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2民初32534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3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原告段红波与被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段红波工资55 437元; 三、驳回原告段红波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河北雄安麒麟信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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