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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60****51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1513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3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天才2014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3570.9元;二、驳回原告李天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由被告天成润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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