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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6****8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9681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48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6-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2602962】。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旻一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18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被告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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