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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79****35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1640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34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90000元,支付利息5610元、罚息5931.64元、复利0.0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5300元;三、被告李建平、雷明珠对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平、雷明珠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有权对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2009103112262、2012103881242、2014107741584号-4-的三项专利权与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或以拍卖、变卖该三项专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88元,由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倪道海、杨春红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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