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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79****35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1民初2319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共计85597.39元(截至2020年2月26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二、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代理费225000元;三、被告李建平、雷明珠对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雷明珠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永乐路11号丽景华庭12幢1单元301室的房屋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3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10—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974元由被告南京北斗城际在线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平、雷明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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