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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飞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290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2761号
    案号 (2017)皖0104执4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5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2017年6月24日的利息及违约金222175元及2017年6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本金20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8780.25元; 五、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飞翔、杨玲玲对上述一~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飞翔、杨玲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4元,被告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青阳县金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飞翔、杨玲玲负担29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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