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423****12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民终853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0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迟延办理金润国际大厦首层、二层、三层及负一层30个车位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违约金2777320元给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后金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粤01民终4752号终审判决,驳回金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18)粤0106民初23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于2019年6月27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是(2019)粤0106执14330号。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在庭审中表示,该案件仍在执行当中。另查明,天马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出具《保证函》,约定: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与金润公司拟签署《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金润公司开发的金润国际大厦项目物业……约定金润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农行广州东城支行进场装修,否则金润公司应自逾期交付之日起每日按照该商品房已支付的购房款的0.05%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支付违约金,同时金润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金润国际大厦规划验收……若无法按约定日起完成验收工作,金润公司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商品房已付购置款的0.05%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支付违约金,天马公司就金润公司按时交付该商品房及完成该商品房规划验收予以确认并提供担保,若金润公司因未能按约定交付该商品房及完成规划验收而产生违约金,天马公司对金润公司应对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发出《致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的函》,内容是:天马公司就金润公司与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于2014年3月5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出具了保证函,现金润公司无法按约定完成金润国际大厦规划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已违反合同约定,请天马公司按照出具的《保证函》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天马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出具《复函》,内容是: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发出的函天马公司已收到,天马公司多次催告金润公司……。一审法院认为:《保证函》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意,应对缔约双方产生约束力。天马公司自愿对金润公司因未能交付商品房及完成商品房规划验收予以确认而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粤0106民初2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了金润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迟延办理金润国际大厦首层、二层、三层及负一层30个车位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违约金2777320元给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故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主张天马公司对金润公司欠付的农行广州东城支行违约金27773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引起本案诉讼是天马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所致,天马公司应负担本案的受理费。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对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违约金27773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19元,由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查明,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于2019年8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并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一审法院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举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19年12月23日时将所举证据呈送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天马公司送达本案应诉材料,传票载明本案一审定于2019年12月23日开庭。天马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签收。天马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一审法院2019年10月10日裁定驳回天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同日,一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天马公司寄送了该裁定,并于2019年10月12日妥投。天马公司未在2019年10月22日前提起上诉,一审管辖异议裁定生效。天马公司缺席2019年12月23日庭审。另查明,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乙方、买方)2014年3月5日与金润公司(甲方、卖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还约定,若甲方未能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进场装修,甲方应自逾期交付之日起每日按照该商品房已支付的购房款的0.05%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金润国际大厦规划验收,并保证小房、电梯、水电等基础设备设施正常使用,满足投入使用的条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若甲方无法按约定日期完成验收工作,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商品房已付购置款的0.05%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依约支付了购置款13886.6万元给金润公司。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二审庭审中,天马公司确认存在迟延规划验收的违约情形,且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异议。本案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天马公司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明确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天马公司对该举证通知并无异议,视为同意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重现指定举证期限,程序有误,理由不能成立。而从2019年10月22日一审管辖异议裁定生效至2019年12月23日开庭,间隔62天,天马公司有充足的时间答辩和准备证据,对于开庭的时间,一审法院也已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故一审判决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天马公司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天马公司是否应对金润公司欠付的违约金27773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首先,农行广州东城支行与金润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金润公司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进场装修以及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金润国际大厦规划验收的合同义务,并约定了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天马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出具的《保证函》中,天马公司明确就金润公司按时交付该商品房及完成该商品房规划验收予以确认并提供担保,若金润公司因未能按约定交付该商品房及完成规划验收而产生违约金,天马公司对金润公司应对农行广州东城支行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涉案工程于2016年11月30日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违反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金润国际大厦规划验收的合同义务。第三,天马公司在迟延规划验收的违约情形出现后,于2016年4月5日向农行广州东城支行出具的《保证函》,明确对金润公司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划验收而产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对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明确,且其二审明确对农行广州东城支行诉请的违约金的数额没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天马公司应对金润公司欠付的违约金27773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天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9元,由上诉人广州天马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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