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前海千灯恒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4****37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佛仲字第165号 |
案号 | (2022)粤0391执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4-2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6611661】。(2021)佛仲字第165号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千灯恒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马远志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回购价款收益(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千灯恒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马远志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申请人马远志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受理费人民币15125元由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千灯恒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马远志已预交全部仲裁受理费,故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千灯恒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人民币15125元迳付申请人马远志,本会不另作收退。如果未按裁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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