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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0068****90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5163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12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蚌埠市泓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TFJSLWFBHT20190408的《劳务分包合同》于2019年9月27日解除;二、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蚌埠市泓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8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月息2%自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蚌埠市泓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782元,减半收取1028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891元,由原告蚌埠市泓磊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891元,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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