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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湘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0068****90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03民初2211号
    案号 (2022)皖0303执10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80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绍庆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绍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博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泰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绍庆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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