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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旭东塑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慕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491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99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3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9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旭东塑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6244326.52元及利息、罚息(故暂计至2015年11月9日的利息、罚息为2550636.55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分四笔计算:以14384326.5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以73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8%计算;以690.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08%计算;以1759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24%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德区旭东塑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日龙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日强在最高额7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黄慕华在最高额7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陈嘉杰、曾泳仪在最高额72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986元,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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