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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台州保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玲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320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路商初字第03580号
    案号 (2015)台路执民字第000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路桥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6
    发布日期 2015-03-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十方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73800元以及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罚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原告主张的贷款利率的3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0元;被告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食品商城、台州市保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鲍利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5300元,由被告周楠负担,被告台州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食品商城、台州市保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鲍利民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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