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2月1日,本机关接舟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移送案件一件,称:2021年1月25日,该中心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金鸡山安置小区西侧配套道路延伸段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移交本机关处理。2月2日上午,本机关对金鸡山安置小区西侧配套道路延伸段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当事人舟山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金鸡山安置小区西侧配套道路延伸段工程于2020年10月8日开工,截止2021年1月25日停工,工程已实施道路清表、雨污水管道施工、桥梁打桩等工作,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于3月11日立案。现查明,金鸡山安置小区西侧配套道路延伸段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舟山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舟山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为12489102元。该工程为金鸡山安置小区的配套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由于金鸡山安置小区及美澜园、翡丽湾楼盘陆续交付,当事人为赶工期,在未完成用地批准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形下,于2020年10月8日开始施工,截止2021年1月25日停工,工程已实施道路清表、雨污水管道施工、桥梁打桩等工作,对应的工程价款为6194207元,累计完成50%左右的工程量。2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施工直至施工许可证办出。3月15日,本机关对工程停工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施工情况。4月9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关于金鸡山安置小区西侧配套道路延伸段工程的情况说明》。5月8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该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承诺书》以及美澜园、翡丽湾《浙江省房屋买卖合同(预售)》格式文本复印件、金鸡山安置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以上事实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施工合同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关于金鸡山安置小区西侧配套道路延伸段工程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6月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舟综执〔2021〕罚告字第01-0004号),当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鉴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6月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8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姚幼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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