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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博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272****965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开民初字第00454号
    案号 (2019)苏0282执恢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20-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博恩公司、谈国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乐祺公司归还借款3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巨野公司、黄国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巨野公司、黄国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博恩公司、谈国方追偿。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59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10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博恩公司、谈国方、巨野公司、黄国兴负担。该款已由乐祺公司垫付博恩公司、谈国方、巨野公司、黄国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乐祺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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