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343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民初1517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28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盛泽东方农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项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80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28.33元(已由原告江苏盛泽东方农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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