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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34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156号
    案号 (2018)粤03执17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3
    发布日期 2019-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爱尔贝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50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6800元,均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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