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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5954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96号
    案号 (2019)粤03执25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6617000元及利息(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同期贷款利率5.6%的四倍计算,其中人民币57345000元自2014年4月l6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人民币99272000元自2014年5月1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睿汭实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其文、梅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上丰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468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59684元,由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睿汭实业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其文、梅伟、上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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