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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82475****49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03号
    案号 (2019)粤03执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0
    发布日期 2019-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27500000元和利息人民币5578125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其中本金人民币12750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2.5%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人民币5578125元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LIPPOMININGLIMITED(香港力宝矿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30%(3000万元)的股权享有折价或者变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梅伟和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8602.8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LIPPOMININGLIMITED(香港力宝矿业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梅伟和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梅伟和巴盟乌中旗甲胜盘铅锌硫铁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LIPPOMININGLIMITED(香港力宝矿业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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