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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万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南柱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905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庆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庆法执字第00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4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大庆万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代偿的本金300万元,利息259491.25元,违约金60万,上述款项合计为3859491.25元。2、被告南柱星对判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被告大庆万州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项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房他证字第004787号”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大庆万州未按判项一、判项三所确定的义务给付责任,被告肇州人民政府在360万元代偿款范围内承担被告大庆利源胶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76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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