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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90055****41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454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5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715732.23元; 二、被告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715732.23元的利息(其中3625796.98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89935.25元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54元,由被告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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