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90055****410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4454号 |
| 案号 | (2019)辽0103执572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715732.23元; 二、被告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货款3715732.23元的利息(其中3625796.98元的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89935.25元货款的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54元,由被告阜新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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