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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珠金红旗税罚〔202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03-01至2018-03-3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3-01至2018-03-31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3-01至2018-03-3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2018-03-01至2018-03-3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未按期进行申报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以罚款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红旗税务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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