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防应急罚〔20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根据2017年3月6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7 |
决定机关 | 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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